范冰冰比刘晓庆幸运?逃税的处罚结果相差很大|短链接

2020-09-28 14:16:21

阅读 3222

当年消息一出来,前几天有个朋友说起这事,短链接认为许多朋友可能不明白:同样是明星偷逃税款,刘晓庆当年偷逃税金额2000万就批捕入狱了,范冰冰偷逃税高达8个多亿,怎么没有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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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物价上涨,货币贬值了吗?

 

当然不是!短链接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税法的相关知识。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就是现行《刑法》对于逃税罪的规定,可以看到,第4款明确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条件是:1.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行政处罚;2.未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在2009年进行修正后(刑法修正案七)的新规定,刘晓庆事件发生在2002年,当时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是: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交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根据上述情况短链接的用户们都可以看到,当时并没有补缴免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当时该条的罪名还叫“偷税罪”,也是在2009年修法时才改为“逃税罪”。总得来说,认可有限度免于刑事责任的原因,则是为了更有效地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促进依法纳税意识的养成。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倾向于行为人悔改措施的角度进行考量,也是以人为本原则在法律层面的体现。

 

相信经过短链接的介绍,许多朋友已经看懂了为什么说范爷很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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